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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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甲1000元,三乙800元,二甲及以下医院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9万元。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办理住院时,住院处应留存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并保证人卡相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2、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3、 参保人员住院进入社会统筹后按照规定比例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和个人负担比例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的费用。
2、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费用
3、 特检、特治、乙类药品、一次性医用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个人自付部分及按个人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
4、 参保人员因违法、酗酒、车祸、打架斗殴等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外伤及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门诊:
一个年度内,呼市城镇职工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费用(目录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元后,划医保卡交费即可即时享受统筹,报销比率为80%,全年累计统筹总额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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