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甲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以下医院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不得低于700、400、200元。
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20.5万元。内蒙古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内蒙古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办理住院时,住院处应留存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并保证人卡相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进入社会统筹后按照比例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费用。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公务员补助费除外)。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门诊:
一个年度内:
1、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三级500元、二级300元、一级(及以下)200元。
2、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三级300元、二级200元、一级(及以下)50元。
3、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 元,退休职工60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二级及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8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开累计起付线。家庭成员共享个人账户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
三甲1000元,三乙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9万元。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办理住院时,住院处应留存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并保证人卡相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进入社会统筹后按照规定比例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和个人负担比例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的费用。
2、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费用。
3、特检、特治、乙类药品、一次性医用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个人自付部分及按个人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
4、参保人员因违法、酗酒、车祸、打架斗殴等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外伤及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门诊:
一个年度内:
1、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三级500元、二级300元、一级(及以下)200元。
2、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三级300元、二级200元、一级(及以下)50元。
3、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 元,退休职工60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二级及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8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开累计起付线。家庭成员共享个人账户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呼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住院: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伏线标准为: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三级1000元、二级600元、一级300元。城乡居民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次数每年度进行一次结算。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经备案特慢性病门诊治疗、门诊统筹及意外伤害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7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办理入院时确保人卡相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包括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无第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及登记备案的门诊特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住院进入社会统筹后按照规定比例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费用。
2、特检、特治、乙类药品、一次性医用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个人自付部分及按个人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
3、参保人员因违法、酗酒、车祸、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在欠费或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
门诊:
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年度累计1000元,年度支付限额24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年度累计500元,年度支付限额24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年度累计200元,年度支付限额600元,报销比例65%。
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大学生门诊、蒙中医门诊费用合并计算,全年无论在几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全年累计:支付限额2400元。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等级分别累计(包含两病一起限制)。
门诊(两病报销办法):高血压病: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300元,报销比例50%。
糖尿病: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600元,报销比例50%。门诊(两病)可以和门诊统筹同时享受费用合并计算,60岁以上最高支付2400元。